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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NOx和VOCs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表时间: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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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NOx减排量核算方法的补充说明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3〕84号)要求以实际排放状况核算减排量,因此在涉NOx深度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时,需要采用浓度法并以实测浓度(非折算浓度)进行核算。各参数的取值原则如下。
(一)核算周期

基准期取深度治理前1年(可跨自然年);若企业生产经营和排放情况存在较大变化的情况,也可选取近三年内较贴近实际情况的年份或近三年平均水平数据。减排期取深度治理后正常运行1年(可跨自然年);若治理后正常运行时间未满一年的,取正常工况下至少连续3个月,且需满足有效作业时间累计不低于480小时。
(二)参数取值

关于浓度与烟气量:已安装废气在线监测系统且通过调试验收的企业,取国发平台导出的上报数据均值;未安装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或已安装但未经调试验收的企业,使用有CMA认证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数据,核算周期内有多次手工监测时,采用竣工验收检测报告数据及排污许可要求检测频次内的检测报告数据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排放量计算依据。


关于运行时间:以实际生产运行台账记录的正常运行时间为准;若无生产运行记录的,以深度治理对应生产车间排班记录的工作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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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况说明


关于生产负荷换算:若减排期较基准期生产负荷下降幅度大于5%,生产负荷以对应生产线的产品产量或原(燃)料使用量变化计算,则减排期NOx排放量须换算到与基准期同等生产负荷条件,即

NOX折算公式


;若深度治理后正常运行时间不足一年的,生产负荷应按改造后实际情况推算出一年的水平,再与基准期生产负荷进行比较。


二、关于VOCs减排量核算方法的补充说明


建议通过现场审核方式,确认废气治理设施的实际燃烧温度能否升温至核算方法所规定的控制值,如可以,则对相应治理设施的燃烧度控制效果及指标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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