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生态环境部9月16日通报的8月和1-8月全国地表水、环境空气质量状况:8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5.3%,同比下降1.7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2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7%。
未来全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同样不容乐观。10月1日,国内环境监测总站联合中央气象台、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公布的10月上半月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会商结果显示,京津冀及周边区域、长三角、苏皖鲁豫、汾渭平原、东北、华南、西南和西北区域,都有可能出现PM2.5或PM10、臭氧轻度至中度污染过程。
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确保如期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既定目标任务。
《行动计划》要求,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5%以上;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
尽管前两年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显著,2019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平均浓度为36微克/立方米,距离我国二级标准还差1微克/立方米。但同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PM2.5平均浓度都为我国二级标准的1.6倍左右,区域空气重污染过程时有发生。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仍是全国PM2.5浓度较高的区域,秋冬季PM2.5 平均浓度是其他季节的2倍左右,重污染天数占全年95%以上,2020年年初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及周边地区出现了两次重污染过程。
按照巩固成果、稳中求进的原则,充分考虑2020年一季度空气质量的疫情影响,2020-2021 年秋冬季目标设置为两个阶段,根据 2019 年一季度和四季度污染水平,分类确定各城市的PM2.5浓度和重污染天数控制目标,按照污染程度分为 6 档,PM2.5每档相差 1 个百分点,重污染天数每档相差 2 天,对“十三五”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城市进一步提高要求。
实施范围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
北京市、天津市,
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
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
山东省济南、淄博、 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
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
(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
汾渭平原包含:
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
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
陕西省西安(含西咸新区)、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 (含韩城市)以及杨凌示范区
有效应对+完成,行动任务更细
对比去年上一轮的秋冬季攻坚行动,本轮攻坚行动任务分解更具体,严管+监督,攻守并重,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同时,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
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鼓励环保绩效水平高的“先进”企业,鞭策环保绩效水平低的“后进”企业。原则上,评为 A 级和引领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评为 B 级及以下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应严格落实《技术指南》中不同预警级别各绩效等级对应的减排措施要求。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管理范畴(但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停产或较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
高标准完成应急减排清单
各地应按时完成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企业的绩效定级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
按要求梳理确定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我国战略性产业的保障类工业企业清单,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对污染物排放低的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减少应急管控措施,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纳入清单但不应采取停限产措施。
应急减排措施应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
加强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
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推进清洁取暖散煤替代工程
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基本完成平原地区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基本建成无散煤区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允许使用“洁净煤+节能环保炉具”等方式取暖。
2020年新改造尚未得到一个采暖季运行检验的,不得拆除原有燃煤取暖设施。
河北、河南、山东等地要加强农业大棚、烤烟叶、中药材烘干、畜禽养殖等领域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工作。
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严防散煤复烧
强化秸秆禁烧管控
自 2020 年 9 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播种前 4 个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
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
各城市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将完成整改的企业列入“白名单”,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档立册,及时纳入管理台账。
有序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2020 年 12 月底前,力争完成 2 亿吨钢铁产能超低排放改造,其中,河北省完成 1.1 亿吨、天津市完成 1200 万吨、山东省完成 4000 万吨、河南省完成 1300 万吨、山西省完成 2000 万吨、陕西省完成 600 万吨,各省(市)至少树立 1-2 家钢铁超低排放改造示范企业,发挥区域内引领带动作用。
首钢、河钢、太钢、德龙、建龙、山钢等大型钢铁企业集团要发挥表率作用,集团位于区域内的钢铁企业力争 2021 年 3 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推进“公转铁”重点工程
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 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和《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文件重点项目清单和时间节点要求加快砂石、火电、钢铁、焦化、铝冶炼、黑色金属矿采选和非金属矿采选等运输量较大行业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建设。
各地要研究砂石骨料行业运输结构调整政策措施,推进砂石行业清洁运输。
提升铁路货运量,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煤炭、焦炭、铁矿石等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原则上达到 80%以上。
华能、大唐、华电、国电投、我国能源集团位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的火电企业煤炭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要达到 80%以上。
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治理
确保完成淘汰 100 万辆国三及以下营运类柴油货车的目标任务。
2021 年 3 月底前,力争柴油货车检验合格率达到 90%以上,基本消灭车辆冒黑烟现象。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将超标排放突出的施工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要求
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既定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
2020 年 12 月底前,天津市钢铁产能控制在 1500 万吨左右,河北省钢铁产能控制在 2 亿吨以内,其中唐山市控制在 1 亿吨以内。
加快淘汰炉龄较长、炉况较差的炭化室高度 4.3 米焦炉。
石家庄、沧州、邢台、邯郸、滨州、安阳严格执行“以钢定焦”政策,独立焦化企业逐步退出。
深入开展锅炉、炉窑综合整治
2020 年 12 月底前,每小时 35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每小时 65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在保证热源供应前提下,30 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 15 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完成关停整合。
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2020 年 12 月底前,各省(市)完成一轮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
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
落实《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持续推进VOCs 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
强化扬尘管控
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 9 吨/月·平方公里,鼓励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网格化降尘量监测考核。
加强施工扬尘控制,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强化道路扬尘管控。
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
多措并举,保障任务完成
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汲取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的经验教训,避免因目标任务进展超出预期而松懈倦怠,对企业放松监管、降低要求;也要避免因完成目标任务难度大而畏难退缩,不担当作为、放任自流;更要避免为完成目标任务而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及不顾实际情况长时间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简单粗暴措施,敷衍应对,临时性过关。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基本与去年相同)
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继续支持清洁取暖试点地区农村“煤改气”“煤改电”运营补贴。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引导地方政府开展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奖励资金与目标完成情况挂钩。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 A 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居民“煤改气”采暖期天然气门站价格不上浮。完善峰谷分时价格制度,完善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
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价格,支持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进一步创新政策举措,制定并落实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差异化电价、水价政策,提高企业改造积极性。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
完善监测监控体系
各地要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VOCs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国内环境监测总站,并在区域内共享科学布设VOCs监测点位,提升VOCs监测能力,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现有VOCs监测站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VOCs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每个城市至少布设1个VOCs自动监测点位,有条件的城市可在城市主导风向、城市建成区、臭氧高值区、主要工业园区等地增加监测点位。
要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在沿海主要港口和重要物流通道建成空气质量监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