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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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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省内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省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企业执行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一)执行地区


全省域范围。


(二)执行行业及内容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新受理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在2020年3月1日(含)以后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不含)期间,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2020年3月1日(含)前的已有化工工业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非甲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2020年3月1日(含)前的已有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工业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


4.珠三角地区已按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要求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继续按该公告要求执行。


(三)其他事项

1.通过修订排放标准规定或标准修改单变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相应排放标准或公告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


2.我国、省对以上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更高要求时,按相关要求执行。


3.地级以上市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4.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批新建项目。


5.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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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一)执行地区

全省域范围。

(二)执行内容。

1.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2.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3.如新制(修)订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有关规定严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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