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即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PM2.5和O3的关键前体物,是复合型大气污染的重要诱因。挥发性有机物不直接形成PM2.5,而是在空气中通过生产反应形成PM2.5。由于挥发性有机物种类繁多、在空气中极易传播,并且排放源不一样,其治理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VOCs的治理比较滞后。2015年,政府层面对VOCs治理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大,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邵敏教授曾在2015年E20研究院举办的VOCs三人行中表示:“挥发性有机物进入到了管理关键的一个阶段,由于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VOCs防控已经正式进入到我国视野当中,以后会快速推进。”下面我们捋捋刚刚过去的这一年,VOCs治理政策。
史上较严大气法保驾护航 VOCs首入监测范围
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将VOCs纳入监测范围,从法律层面为VOCs监测提供了有力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法》对VOCs治理作出以下要求: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我国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第四十四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排放。(第四十五条)
生产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四十六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排放措施的;(二)生产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先进百零八条)
瞄准了打
去年末石化行业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发布
2015年11月17日,环保部发布《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采用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思路和开放型监管模式的核心思想,以源头控制、过程监管与末端监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自律、公众监督”,实现企业VOCs排放情况“可监测测量、可计算报告、可验证核查、可公示公开”,较终指导企业及政府监管部门VOCs污染控制工作。
VOCs排放有了紧箍咒 行业排放标准渐出
据东吴证券研究所统计,目前我国已颁布的VOCs排放标准已经有14项,其中2015年新颁布4项,同时还有18项标准正在制订中。
行业排放标准逐渐完善,给排污企业戴上了金箍,紧紧跟随的地方性排放标准的出台,更有针对性的约束了各地排放企业,VOCs无限制排放的情况将有所改善。
VOCs检测数据为王 三项技术指导新国标问世
2015年1月份,环保部颁布三种不同排放源VOCs检测技术指导新国标,分别为《固定污染源、VOCs的采样气袋法》、《泄露和敞开液面排放的VOCs检测技术导则》以及《固定污染物、VOCs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这三项标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2015年10月22日,环保部颁布八项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其中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的有《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2015)、《固体废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HJ 760-2015)及《固体废物有机质的测定灼烧减量法》(HJ 761-2015)。
VOCs排污收费试点逐渐展开 差别收费是亮点
2015年6月18日,财政部、我国发改委、环保部联合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试点行业包括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试点范围为石油化工行业中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生产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和仓储业,以及包装印刷行业的包装装潢印刷。此后,还将继续在其他行业推进排污收费工作。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一经发布,得到各地积极响应,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市、安徽省等五个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统计五省市关于排污收费的内容发现,各地对VOCs排污收费标准逐步明晰,分阶段分行业渐次推行,差别化收费也成为多地共同的选择。五省市收费标准发布情况如下:
北京市:2015年9月15日,北京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发布《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003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等5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2015年12月4日,北京市环保局网站发布消息,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细则》指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制造5个行业排污单位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排污费,不受“对污染当量数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同时不再对大气污染物中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收费额为收费时段内排污单位VOCs的排放量与当期所执行收费标准的乘积。收费时段执行现行排污收费办法按月或按季征收。
上海市:2015年12月16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定的《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发布,根据各行业污染排放占比和配套标准规范制定进程,在时间安排上分三个阶段:先进阶段(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我国试点行业的基础上,增加涂料油墨生产、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等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共涉及5个大类、13个中小类行业;第二阶段(自2016年7月1日起)增加生产涂装、生产涂布等行业,共涉及7大类、53个中小类行业;第三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增加家具制造、医药制造、电子、橡胶塑料和木材加工等行业,共涉及12大类、71个中小类行业,基本覆盖本市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收费标准分三步逐步提高到治理成本水平。自2015年10月1日起(先进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安徽省:12月30日,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布安徽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办法如下:
一、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0元。试点行业范围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财综〔2015〕1259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须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二、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VOCs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江苏省:同一期间,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6年1月1起施行。《通知》明确,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进一步明晰排污费调整范围。、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276号)规定执行。未予明确的污染因子中,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4元,且不实行差别化征收;深入实施差别化征收政策。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太湖流域总氮、总磷排污收费差别化收费政策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276号)文件规定的差别化收费政策执行。
湖南省:2015年1月14日,湖南省发改委网站发布消息,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就《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发布补充通知,从2016年3月1日起开征VOCs排污费,结合湖南实际情况,确定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为,根据污染物当量值确定原则,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对VOCs排放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我国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我国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具体实施按环保部环办﹝2015﹞10文件执行。
政策利好撬动1400亿市场 聚集监测和系统解决方案领域
基于以上盘点,E20研究院行业分析师院宋玉丽说:“政策层面的努力带动了VOCs市场的启动,受益于法律重视程度增加、排污收费和补贴机制的激励作用,VOCs行业迎来大爆发。”据E20研究院统计,“十二五”末期VOCs市场规模将超过815亿元,而“十三五”期间,其市场规模将超过1400亿元, 1400亿市场聚集在监测和系统解决方案提供两大领域。
监测市场包含常规监测和生产排放监测:常规监测方面,预计未来VOCs将成为全国各个空气质量监测站的常规监测指标之一,常规监测设备需求将达到10亿元左右,并且随监测密度加大需求有望提升。更大的监测市场在生产排放监测,估计生产企业及生产园区VOCs监测设备需求将超过600亿元。
对于国内的监测设备企业来说,一方面可以引进国外设备,一方面可以加速推进国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促进国产设备市场化。并且,近期在我国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第三方环境监测服务开始发展,龙头环境监测企业已在VOCs监测服务领域有所布局,如聚光科技、先河环保、雪迪龙等。
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市场:由于VOCs控制技术复杂,不仅需要末端治理,甚至涉及整个生产过程的清洁化,对于生产企业来说难以自行解决,这就需要专业的第三方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对污染企业的排放环节进行识别,在此基础上提出VOCs治理的综合解决方案。若VOCs排污收费制度在全国范围各行业施行,加上新环保法实施后监管的日益严格,众多的VOCs排放企业将面临巨大的减排压力。因此,第三方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市场也将快速释放,有望撬动近800亿产值。具有某一行业VOCs管控技术的解决方案提供商将获得巨大商机,目前被关注的先进企业有聚光科技、上海汉洁等。
“但是,由于目前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尚不完善,VOCs治理行业结构还不完善,企业进入VOCs治理市场的门槛较低,市场上存在低价竞争等现象,有些工程治理效果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VOCs治理市场迅速、健康发展,仍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加强规范管理、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宋玉丽指出。